AttyAid 拜会缅甸知识产权局访谈纪要
2023年11月16日,AttyAid(缅甸)办公室一行受邀赴往内比都拜会缅甸知识产权局(IPD),并与IPD副总干事Daw Hnin Nwe Aye、商标审查部部长Dr.Seik Thandan Tun以及IT部Daw Yee Mon Hlaing等官员举行会谈,双方就缅甸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以及发展规划展开了深入交谈。
自今年4月26日商标实施Grand Opening(正式运营)以来,《工业设计法》及《著作权法》均于10月31日正式生效,预计将于今年12月接受公众申请。
会谈中,AttyAid就目前已实施的商标相关制度及实操问题进行了求证并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缅甸知识产权局(IPD)就相关问题做出了细致解答,双方进行了坦诚且富有成效的交流。
部分会谈纪要如下:
IPD总部办公大楼
AttyAid:有关TM-2(委托书)公证是否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CCPIT)的商事证明代替?
中国驻缅甸大使馆曾通过邮件向IPD主管部门MOC(Ministry of Commerce)告知CCPIT的商事证明效力以及在中国涉外民商事中普遍适用并被其他国家普遍接受的情况,经MOC转交并在IPD内部进行过专项讨论。
鉴于部分来自中国的申请人递交的CCPIT商事证明仅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身份信息并无有关委托事项的说明,无法达到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递交商标申请真实意思表示的目的;同时,“要求公证”已经写入《商标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是经过社会意见征询、法律事务部审核且经MOC批准生效的法律性文件,CCPIT属于商事证明并不属于公证,IPD只能遵照执行,MOC已经通过外交途径回复了中国驻缅甸大使馆。
经过AttyAid刚才的说明,我们现在了解到中国公证制度中对于亲临公证处人员的要求,中国公证制度与大多数国家存在明显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能会对来自于中国的申请人申请缅甸商标造成不便。如AttyAid能提供可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属于真实授权委托的这类CCPIT的商事证明,也请直接发送给我,我们将再次评估并报请上级进行讨论,以期减少申请人的不便,欢迎更多中国申请人来缅甸注册保护商标,促进缅甸经济发展。
AttyAid: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的Soft Opening以及自2023年4月26日开始的Grand Opening申请的商标目前审查的情况如何,何时开放公众数据库查询?
自Soft Opening开始以来,IPD截止今日一共受理了逾4万件来缅商标申请,目前审查部门的各位同事在加强培训的同时也在加班加点的审查,鉴于缅甸商标法新实施,我们发现很多代理人递交的申请书、委托书以及公证文件不完整,对于出现的任何新问题IPD审查部门都将不得不就这些问题对审查员进行培训,并对相应补正要求的操作规范进行编写,以便代理人在后期递交申请时参照实行。
目前截止到2022年年底的Soft Opening申请基本审查结束,我们计划在Grand Opening实施一周年内开放公众查询数据库(即,预计2024年4月26日前),该查询通道将会公布在IPD官网,但会采用WIPO数据库。目前我们的IT部门与WIPO一直在紧密合作,期待沟通以及技术衔接顺畅,如条件允许,我们将尽快对外公布查询通道。
对于缅甸商标申请,IPD一直以来设定的目标是在顺利的情况下,商标从申请之日起到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全流程可在12个月内完成,我们也将为此努力。
AttyAid与IPD会议期间
AttyAid:关于商标转让,尤其一标多类的情况下转让部分类别的申请该如何操作?商标转让需由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办理?对于转让协议是否有格式要求以及公证要求?受理中的商标是否可以办理转让?
受理中的商标是可以办理转让的。对于一标多类的情况,进行商标转让时需要进行类别分割,可在申请类别分割的同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无需等待分割完成后再办理转让,分割后的商标将会分配新的商标号码。商标转让可由转让人或受让人中的一方发起申请,转让协议无固定格式,且无需公证。如转让人发起的转让申请在不更换代理人的情况下,可递交原申请时的TM-2及公证。受让人发起或更换代理人的转让人发起的转让申请需要递交TM-2及公证。
AttyAid:商标申请中的商品/服务名称如不属于尼斯分类中的标准商品/服务项目,是否可接受?
如递交申请时的商品/服务项目不属于尼斯分类中的规范项目,但通过一般认知可以判断不属于同一类别,但申请人仍然在同一类别递交申请的,将会下发OA要求申请人选择放弃或者划分新的类别并缴纳新类别的官费。
如该商品/服务项目通过一般认知可判断为该类别的,可采用备注的方式递交,例如:假设缅甸女生面部涂抹的“黄香楝粉”不属于尼斯分类,可在第3类中描述为:“黄香楝粉(化妆品)”,如IPD有质疑时将会下发OA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AttyAid:Soft Opening阶段申请的商标将会统一赋予相同的申请日期,鉴于缅甸商标审查制度设置形式审查通过且不违反绝对理由的商标将进行公告,我们认为后期会存在诸多异议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的异议审查是以原《契约登记法》下的ORD登记时间在先还是使用在先判断异议中的在先权利?
在先使用是优于ORD登记的,如均无在先使用的情形,我们将参考在先登记。申请人在缅甸以外国家的申请记录以及实际使用情况也将是我们确定同一申请日下的在先权利人的参考因素。
AttyAid:Soft Opening阶段递交的商标申请系旧地址/名称,Grand Opening阶段递交的TM-2文件系新地址/名称的,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办理商标变更?目前Online Filing System尚未开放商标商标变更功能,申请人该如何处理?
目前可通过TM-4的Correction进行递交,如未递交的,在审查时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将会下发OA。
AttyAid与IPD三位成员合影留念
AttyAid: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经过形式审查后的商标将有60天的公告异议期,鉴于缅甸TM-2需要公证的情形,如出现极端情况下,例如在第59天才发现需要提出商标异议情形的,这种情况异议人无法同时提供TM-2公证该如何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可在线递交商标异议申请,TM-2公证文件后补递交,如该异议申请人对于与其相同的商标进行异议申请的,在不更换代理人的情况下仍可沿用申请时提供的TM-2公证文件。
AttyAid: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均可提出撤销申请(简称“撤三”),对于一标多类以及一类中多个商品/服务项目的情况,撤三审理的一般逻辑是什么?
我们将仅保留审查后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或提供使用证据审查认为非真实使用的,我们将会对该类别或这些商品/服务项目予以删除,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标维持的,IPD不排除对该申请人提起诉讼。
AttyAid:后期商标注册证书、核准变更、核准转让证明等是提供电子或纸质证书及证明文件?
我们目前的制度设计是以纸质证书为主,但积极推行电子证书,在这个过渡期内纸质或电子证书将同时存在,纸质证书将有局长的签名;如纸质证书遗失的,再次申请时将仅会获得核准证明而非原版注册证书。
AttyAid:我们知道缅甸商标法的审查制度中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予以公告,对于不同主体在相同类别上的相同商标是允许实质共存的,但我们仍然想请教是否存在IPD主导审查程序中的共存情形?
您说的是准确的,如果商标审查后在公告期无异议或注册后无效宣告情形的,这已经是表明在先权利人对其他商标权人的默认共存。但不排除在异议/无效宣告中,比如A早于B,B早于C,当B对C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时,如A与C有共存协议的话,那么可能会出现不完全支持B的不利情形。
AttyAid:作为RCEP成员国中唯一没有加入马德里商标体系的国家,是否考虑加入?
目前IPD的Online Filing System以及即将开放的在线数据库等均离不开WIPO的支持,我们也会考虑加入马德里商标体系,但鉴于目前的现实情况,我们需要完成审查积压、制度优化、人才培养以及缅甸市场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普及等工作,我们一直在与WIPO保持沟通,如有进一步的消息也愿意及时与AttyAid分享。
Dr.Daw表示:
AttyAid是IPD接待的第一家代理服务机构,很感谢AttyAid带来丰富的国外商标从业经验,这对IPD后期的工作有非常重大的参考意义,对于提出的有关TM-2 CCPIT认证的问题将会本着简化申请人手续,提高申请便捷性的角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以期推动缅甸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且合理化的发展。
AttyAid表示:
IPD这一年从商标到外观设计及著作权等法律的公布并实施,给中国企业在缅甸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预测性,副总干事及审查部部长的专业精干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我们愿加强彼此间的交流沟通,共同推动缅甸知识产权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