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文译本
缅甸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文译本
(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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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注册
细则(3)商标申请人,需按以下方式以TM-1表格向注册部以缅甸文或英文递交申请;
(1) 以官方规定的线上方式申请;
(2) 到部门申请;
(3) 到国家认定的邮局递交申请。
第六节
恢复申请/复活申请【商标复活】
细则(27)商标申请过程中,收到通知需要修改(商标补正),但未能在规定时间(30天)内修改递交的,为了不失去商标申请资格,需要在逾期补正后的60天内以TM-3表格向注册官员申请重新递交(恢复/复活)。
细则(29)
(a)注册官员在发现重新递交时信息不齐全的情况下,申请人接到通知后的30天内需要重新修改递交;
(b)根据上述(a)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重新递交的将会被认为无效;
(c) 递交文件齐全则可以接受申请。
第七节
修改错字及其它错误【商标更正】
细则(30)申请人在申请的文件中(申请资料,翻译,其它资料)有字迹错误、申请人的地址或代理人的运营地址修改、尼斯分类(不可增加,只能补充)修改、不是变更商标而是商标的字迹或其它放弃专用权的声明补充修改、商标翻译等其它修改,需要以TM-4表格向注册官员申请。
细则(31)根据上述(30)条申请修改需要在注册官员对注册申请的商标接受或拒绝前,对注册官员的决定不满而上诉至代理处(Agency) 时,在未判决前申请修改。
细则(32)根据以上(30)条申请时应包含以下信息;
(a) 商标注册的编号;
(b) 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
(c) TM-2委托书;(若申请人的常驻国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需要常驻国家的公证师公证)
(d) 官方收费已缴纳的证明。
细则(33)
(a) 注册官员如文件不齐全的情况,商标申请人需在接收到文件不齐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修改提交;
(b) 没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修改申请将会被认定无效;
(c) 文件齐全则会通知商标申请人文件已齐全。
第八节
撤回已申请的商标【商标撤回】
细则(34)申请人对申请的商标尼斯分类其中一部分的撤回可根据TM-5表格向注册官员申请。
细则(35)根据以上(34)条申请时需包含以下信息
(a) 商标注册的编号;
(b) 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
(c) TM-2委托书;(若申请人的常驻国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需要常驻国家的公证师公证)
(d) 申请撤回的编号及清单。
细则(36)
(a) 如文件不齐全,商标申请人需在接收到注册官员发送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修改提交;
(b) 未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提交的,该申请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c) 如文件齐全的情况下,注册官员要求撤回申请,将会通知商标申请人撤回。
第九节
限制或减少尼斯分类【删减或补正商品项目】
细则(37)申请人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中如有限制或减少商品或服务项目时需以TM-6表格向注册官员申请。
细则(38)根据以上(37)条申请时需最少包含以下信息
(a) 申请的编号;
(b) 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
(c) TM-2委托书;(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常住国家的公证师公证)
(d) 已缴纳完成官方收费的证明。
细则(39)
(a) 注册官员在文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商标申请人需接收到发送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修改提交;
(b) 没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提交的该申请将会认为无效;
(c) 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将会通知商标申请人所申请的要求。
第十节
商品/服务项目的类别划分【一标多类or一标一类分为多个申请号】
细则(40)申请人在申请的商标商品或服务数量多数的情况下,而申请划分多份时需以TM-7表格向注册官员申请。
细则(41)根据以上(40)条申请时需最少包含以下信息
(a) 申请的编号;
(b) 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
(c) TM-2委托书;(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常住国家的公证师公证)
(d) 已缴纳完成官方收费的证明。
细则(42)
(a) 注册官员在文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商标申请人需接收到发送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修改提交;
(b) 没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提交的该申请将会认为无效;
(c) 文件齐全的情况下;
(1) 新申请的于旧的文档复印件要分开存档;
(2) 商品或服务数量申请划分时需要填写的日期为原先申请日期;
(3) 需通知申请人已划分完成的新编号;
(4) 根据细则(26)公布。
第十一节
异议【商标异议】
细则(43)根据商标法第(26)条申请的商标,申请异议人需要在公布之日起的(60)天内,根据商标法第(13)、(14)条的相关规定,以TM-8表格向注册官员递交申请异议。
细则(44)根据细则(43)申请异议需最少包含以下的内容;
(a) 申请异议的商标编号;
(b) 申请人姓名;
(c) 申请异议时需包含的编号和清单;
(d) 申请异议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是外国人,需护照号码,地址。如是组织该组织的名称,注册号,类别,组织所在地的国家及地址;
(e) 异议人如委托代理需要提供TM-2表格(如申请异议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常住国家的公证师公证);
(f) 申请异议所缴纳完官方收费的证据。
细则(45)申请异议人在根据商标法(14)条递交异议时还需播啊好以下信息;
(a) 根据商标法(14)(a)条申请异议时;
(1) 证明与注册的商标或优先申请的商标或优先权申请的商标或转让使用或允许授予的商标相似的说明;
(2) 如注册的商标或优先申请的或优先权申请的商标需要提供申请的日期,编号,和登记的日期,编号和要求优先权的日期;
(3) 如没能提供注册商标日期的需提供注册官员能批准的文件。
(4) 如申请异议人是允许许可授予或拿到优先权人时需提供能够申请异议的说明。
细则(47)申请递交异议的文件需以两份复印件提交。
第十二节
有关异议处理的方式【异议审查】
细则(49)注册官员收到异议申请时;
(a) 通知异议人有收到异议申请函;
(b) 注册官员根据以上(a)条需要求异议人在发布通知之日起的60天内提供证明文件及驰名商标情况下需提供证明文件。异议人提供的证明文件需发送通知至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异议人没能提供相关文件则异议申请将失效;
(c) 商标申请人可根据以上(b)条可要求异议人提供使用证明文件和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或没有要求提供情况下需通知商标申请人在通知之日起的60天内递交反驳文件与其它文件;
(d) 商标申请人需通知异议人提供在通知之日起的60天内递交更多的商标使用证明文件或更充分的证明文件;
(e) 异议人递交更多的证明文件,需通知商标申请人在通知之日起的30天递交反驳文件与其它文件通知;
(f) 如需更多的说明需要向相关人在发送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
(g) 如需双方辩论可要求双方出席;
(h) 需基于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对异议的决定;
(i) 根据商标法第(28)分条(b)(c),备案异议的决定后除通知相关人还需公布于大众。
第十三节
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
细则(51)注册官员认定驰名商标的决定需包含以下条件;
(a) 在国内范围内,大众的认可或宣传量;
(b) 商标使用的时间,领域,范围;
(c) 对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或让大众熟知和商标展览的时间,领域,范围;
(d) 通告注册商标版权或申请版权的,两者相关的时间和范围;
(e) 有关商标版权诉讼的成功记录,尤其相关部门对商标驰名的认可记录;
(f) 商标的价值;
(g) 认可商标为驰名的其它数据。
细则(54)注册官员对决定为驰名商标时不能考虑以下内容;
(a) 在国内已使用,已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标;
(b) 除国内在其它国家已熟知的驰名商标,已注册或诉讼的商标;
(c) 在国内大众已熟知的驰名商标。
第十四节
注册与备案【注册登记】
细则(55)对申请商标在没有异议,或申请异议后撤回,或申请的异议被拒绝的情况下注册官员需要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之日起的60天内缴纳申请费,如没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就认定为已放弃申请。
细则(56)根据商标法(28)(c)备案商标注册或拒绝时需包含以下内容;
(a) 申请的编号;
(b) 申请的日期;
(c)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是外国人,需护照号码,地址。如是组织该组织的名称,注册号,类别,组织所在地的国家及地址;
(d) 申请人如委托代理该代理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
(e) 申请说明;
(f) 申请商标的编号和清单;
(g) 申请人如要求申请优先权该申请相关的文件;
(h) 申请人如要求申请展览会优先权该申请相关文件;
(i) 申请人要求申请宣示不是一个人使用时该商标的部分;
(j) 连续使用的情况申请明显的申请时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
(k) 备案的日期;
(l) 注册商标编号;
(m) 商标卸止日期;
(n) 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需提供相关文件。
细则(57)注册官员对申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28)分条(c)实施;
(a) 如批准商标注册,需根据细则(56)条公布于大众;
(b) 如拒绝需要公布于大众;
(c) 如批准商标注册则需要发行注册证书至申请人。
细则(58)如发行的注册证书损坏或丢失时可根据TM-9表格与缴纳官方费申请注册证书复件。
第十五节
修改注册信息【商标更正】
细则(59) 商标拥有人可根据TM-10表格,申请修改注册错误字迹,国籍与地址,除了已注册的商标编号,其它错误修改都可提交申请。
细则(60)根据细则(59)申请需最少包含以下的内容;
(a) 商标编号;
(b) 申请拥有人的姓名,地址;
(c) 申请异议时需包含的编号和清单;
(d) 申请人如委托代理需提供TM-2表格(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公证师公证);
(e) 申请所缴纳完官方收费的证据。
细则(61)
(a) 注册官员在文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商标申请人需接收到发送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修改提交;
(b) 没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提交的该申请将会认为无效;
(c) 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将会通知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第十六节
延期【商标续展】
细则(62)商标拥有人以TM-11表格,在商标注册期限到期前的6个月内或特别准许情况下期满后的6个月内可申请延期。
细则(63)根据细则(62)申请需最少包含以下的内容;
(a) 商标编号;
(b) 申请拥有人的姓名,地址;
(c) 申请人如委托代理需提供TM-2表格(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公证师公证);
(d) 商标的截止日期;
(e) 申请所缴纳完官方收费的证据。
细则(64)有关申请商标延期;
(a) 文件不齐全情况下将会通知商标拥有人在商标注册期限到期前的6个月内或特别准许情况下期满后的6个月内申请延期;
(b) 根据以上(a)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修改的将会认定无效,从而终止备案,并公布于大众;
(c) 如批准延期成功将会通知申请人,并公布于大众。
细则(65)
(a) 公布商标延期将包含以下信息;
(1) 商标编号;
(2) 商标拥有人的姓名,地址;
(3) 如有委托代理该代理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
(4) 商标有效日期。
(b) 如公布暂停需要包含以下信息;
(1) 商标编号;
(2) 商标拥有人的姓名,地址;
(3) 如有委托代理该代理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
(4) 暂停的说明。
第十七节
备案转让商标权益
细则(66) 对注册完成商标的商品及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自然人或组织时对于转让备案可根据TM-12表格由商标转让主人或接受商标转让人进行申请。
细则(67)申请备案转让需包含的内容如下;
(a) 商标注册证的编号;
(b) 商标拥有人姓名与地址;
(c) 商标拥有人如委托代理需提供TM-2表格(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公证师公证);
(d) 转让接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或外国人,护照号码,地址,如是组织则需要提供该组织的注册证编号,类别,组织设立的国家,地址;
(e) 转让接收人如委托代理需提供TM-2表格(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公证师公证);
(f) 转让的号码与清单;
(g) 已缴纳完成官方收费的证明。
细则(68)以下是注册官员对申请转让的备案;
(a) 注册官员在文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发送通知商标拥有人或转让接受人在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修改提交;
(b) 没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提交的该申请将会被失效;
(c) 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将会通知商标拥有人和转让接受人,同时也会公布于大众。
细则(69)对转让商品或服务一部分的申请注册;
(a) 转让一部分商品或服务备案时要把原先注册过的以现在注册的分开备案;
(b) 原先注册与现一部分注册的申请备案时要把原先的注册商标文档附件上;
(c) 备案转让一部分的,注册官员会发行新的注册证。
第十八节
注册商标许可授予【商标许可】
细则(72)商标拥有人或允许经营使用人关于申请允许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备案时需以TM-13表格申请。
细则(73)申请以上(72)条需包含以下信息;
(a) 商标拥有人的姓名与地址;
(b) 商标拥有人如委托代理需提供TM-2表格(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公证师公证);
(c) 授予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或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号,地址,如组织需要提供该组织的名称,注册编号,类别,设立的国家及地址;
(d) 授予人如委托代理需提供TM-2表格(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公证师公证);
(e) 授予使用的商标注册号;
(f) 授予使用商标编号与清单;
(g) 已缴纳完成的官方收到证明。
细则(74)
(a) 申请备案商标许可授予需提供商标拥有人与授予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附件;
(b) 如商标拥有人是属于共同占用的情况下需提供签字同意书。
细则(75)
(a) 注册官员在文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发送通知商标拥有人或允许授予人,在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修改提交;
(b) 没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提交的该申请将会被失效;
(c) 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将会通知商标拥有人或允许授予人,同时也会公布于大众。
第十九节
撤销备案商标许可授予
细则(77)商标拥有人或允许授予人,根据商标法细则(48)对备案商标许可授予的商标,可根据TM-14表格向注册官员申请撤销。
细则(78)申请撤销需最包含以下信息;
(a) 商标拥有人的姓名与地址;
(b) 商标拥有人如委托代理需提供TM-2表格(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公证师公证);
(c) 授予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或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号,地址,如组织需要提供该组织的名称,注册编号,类别,设立的国家及地址;
(d) 授予人如委托代理需提供TM-2表格(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公证师公证);授予使用使用的商标注册号;
(e) 商标许可授予的商标编号与清单;
(f) 撤销商标许可授予的商标编号与清单;
细则(79)申请撤销时需附件以下的其中一份资料;
(a) 申请撤销商标许可授予申请函件及相关资料;
(b) 申请撤销的同意签字书。
细则(80)
(a) 注册官员在文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发送通知商标拥有人或允许授予人,在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修改提交;
(b) 没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提交的该申请将会被失效;
(c) 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将会通知商标拥有人或允许授予人,同时也会公布于大众。
细则(81)批准撤销需包含以下信息;
(a) 商标拥有人的姓名与地址;
(b) 商标拥有人如委托代理需提供TM-2表格(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公证师公证);
(c) 授予人的姓名与地址;
(d) 授予人如委托代理需提供TM-2表格(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公证师公证);授予使用使用的商标注册号;
(e) 商标许可授予的商标编号与清单;
(f) 撤销商标许可授予的商标编号与清单;
第二十节
商标宣告无效及撤销【无效宣告及撤三】
细则(82)
(a) 如有足够证据证明某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2 条第(j)款的定义,或该商标因构成第13 条所述的任何拒绝理由而不符合注册资格或第14 条拒绝注册的任何相对理由而不符合注册资格情况下任何利害关系人可根据TM-15表格向注册官员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b) 申请之日起的三年内未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该商标在连续三年内停止使用或有关商品类型,相关信息,质量,数量,预期用途,价值,产地或制造日期的指标,或可成为当代用法或惯用语中的常用短语或仅包括在贸易区实际使用的标语的商标任何利害关系人可根据TM-16表格向注册官员递交申请撤销;
(c) 以上的申请需要缴纳官方收费。
细则(83)根据细则(82)申请需包含以下信息;
(a) 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商标注册编号;
(b) 商标拥有人的姓名;
(c) 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编号及清单;
(d) 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或外国人需要提供护照号,地址,如组织需要提供该组织的名称,注册编号,类别,设立的国家及地址;
(e) 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人如委托代理需提供TM-2表格(如申请人的常住国家或运营的国家不是缅甸的情况下需要公证师公证);
(f) 已缴纳完成的官方收到证明。
细则(84)任何利害关系人根据商标法第(14)条拒绝注册的任何相对理由而不符合注册资格的商标宣告无效申请时根据细则细则(83)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外还需附加以下资料;
(a) 根据商标法第(14)条(a)申请宣告无效;
(1) 自己注册的商标或优先申请或优先申请使用权或允许转让使用权或注册商标许可授予的商标与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完整解释的说明;
(2) 注册的商标或优先申请或优先申请使用权的商标,提供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注册日期,注册编号与申请优先权的日期;
(3) 如没能提供的注册日期的商标,需要提供注册官员能够允许的资料;
(4) 基于申请宣告无效的编号与清单;
(5) 商标许可授予人或受益优先权人申请宣告无效记录的说明;
(6) 根据商标法第(14)条(b),(c),(d),(e)与(f)申请宣告无效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细则(85)个人或组织根据商标法第(14)条条款的内容外以其它拒绝理由申请无效的每项需包含细则84条的条款。
细则(86)申请无效或撤销需要附加申请文件复印件两份。
细则(87)注册官员对申请无效或撤销的根据以下信息来进行决定;
(a) 检查申请文件通知申请人;
(b) 根据以上(a)条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60天内需通知申请人递交相关证据,或驰名商标需提供相关证据文件。申请人递交的相关证据文件需发送至商标拥有人。如申请人没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则该申请将会无效;
(c) 商标拥有人需要在收到通知后的60天内以相关证据申请反驳;
(d) 商标拥有人如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或没有使用的证据文件时申请人需要在发送通知之日起的60天递交;
(e) 申请人如再次提供证明文件则需要在发送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要求商标拥有人进行反驳;
(f) 如觉得需要再提供证明文件需在发送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要求相关人提供;
(g) 如需要当面进行辩论可要求双方;
(h) 需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商品或服务类别来进行决定;
(i) 最终的决定需通知商标拥有人和公布于大众。
细则(88)根据细则(87)(i)公布时需包含以下信息;
(a) 商标注册编号;
(b) 商标拥有人的姓名与地址;
(c) 如有委托代理需包含代理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
(d) 宣告商标无效或撤销的说明;
(e) 宣告商标无效或撤销的编号及清单;
(f) 宣告商标无效或撤销的日期。
第二十一节
任命委托人与权力
细则(89)
(a) 申请人,异议人,授予人或利益相关人可任命委托人,该委托人必须是持有缅甸身份证满18岁由部门认定的需根据TM-2表格提交任命;
(b) 任命委托人需包含以下信息;
(1) 申请人,异议人,授予人或利益相关人的姓名及地址;
(2) 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
(3) 委托的商标信息;
(4) 委托人的权限。
细则(90)根据细则89任命委托人时可任命一人以上,根据任命表格填写一位委托人,另一委托人的信息以附件递交。
细则(91)任何一位申请人,异议人,授予人或利益相关人申请商标的任何事项如任命委托人需根据TM-2复印件提交申请。
细则(92)任何一位申请人,异议人,授予人或利益相关人的常住地址或运营的国家不在缅甸的情况下需该国家公证师签字的TM-2复印件递交。
细则(93)
(a) 如有任命委托人注册官员需要与该委托人对接相关申请事项;
(b) 委托人申请的商标所有事项一并认为该申请人亲自申请。
细则(94)
(a) 如任命一位以上的委托人的只能与申请表上填写的委托人对接;
(b) 如委托人一人以上只能对接根据申请网站账号的委托人来对接;
(c) 注册官员可发送通知之日起30天内要求委托人提交TM-2原件。
细则(95)如没有任命委托人注册官员只能与申请人,异议人,授予人或利益相关人对接。
细则(96)如变更委托人需根据TM-17表格及缴纳官方收费后递交申请。
第二十二节
综合
细则(97)
(a) 任何的申请需要根据官方发布的表格递交申请;
(b) 申请商标有关的所有收费都需要根据官方规定的费用;
(c) 申请商标的分类需根据国际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官方收费根据每一类来收取。
细则(98)有关商标申请事项对于注册官员的决定不满的可根据发布该决定之日起的60天内向商标agency申请上诉。
细则(99)公布商标申请的所有事项将根据部门的网站或部门的(Publication book)方式公布。
细则(100)根据商标法或商标细则向注册官员递交的所有文件如文件不是缅文或英文的需翻译成缅文或英文由申请人或代理签字证明。
细则(101)
(a) 任何时期计算年限时需根据批准日期计算,如开始批准日期是2月29号的期满日期为2月28号;
(b) 任何时期计算月份时需根据批准日期计算,每月之间因有天数的差距,所有计算时需根据每月的最后一天来计算;
(c) 任何时期计算期满时需根据批准日期计算。
细则(102)
(a) 根据法律与细则如申请延期在期满前根据理由以TM-18表格向注册官员申请;
(b) 根据以上(a)申请延期如文件齐全批准后续通知申请人,每次的延期时间为30天,最多可申请四次;
(c) 根据除了以上(b)外,注册官员可根据不能意料的自然天灾,允许延期一次30天之外不能批准继续延期。
细则(103)
(a) 部门规定的有关商标表格将会公布大众。
(b) 有关商标事项的官方收费及缴纳方式将会公布大众。
细则(104)已缴纳的官方收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退还。
U Aung Naing Oo
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