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商标注册及权利维护全指南(2025最新版)

一、新商标法实施背景

自2023 年 4 月 26 日缅甸《2019 商标法》正式全面实施以来,缅甸知识产权局(IPD)取代原契约登记局,成为商标申请唯一受理及审查机构。新法案终结了旧制度 “所有权声明 + 定期公告” 的松散保护模式,确立了 “申请在先、形式审查 + 异议期实质审查” 的规范化体系,大幅提升商标权利稳定性与保护力度。

二、商标申请核心要求(含补充细则)

申请人需提交完整材料至 IPD,支持线下(内比都 / 仰光办事处)或线上(WIPO 系统)提交,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人主体信息:

  • ◦ 个人申请:需提供全名、有效地址、护照编号;
  • ◦ 企业申请:需提供注册名称、注册地址、商业注册证书编号;
  • ◦ 境外申请人:必须委托缅甸持证商标代理人办理,且所有外文材料需附英文 / 缅甸语翻译件(申请人签字确认)。

2. 商标图样:

  • ◦ 格式要求:JPG/PDF 格式,清晰可辨,尺寸不小于 800×800 像素;
  • ◦ 内容要求:不得包含违反公序良俗、官方标志(如国旗、国际组织徽章)等绝对禁止元素(详见审查原则)。

3. 类别及商品 / 服务项目:

  • ◦ 采用《尼斯分类》最新版,需明确指定具体类别及对应的商品 / 服务清单;
  • ◦ 注意事项:项目描述需精准,避免模糊表述(如 “电子产品” 需细化为 “智能手机”“充电器”),否则可能导致形式审查驳回。

4. 公证委托书 TM-2:

  • ◦ 必备文件:申请人需签署官方标准 TM-2 表格,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提交;
  • ◦ 有效期:一份公证委托书可用于同一申请人的多件商标申请,无明确时效限制,但需确保代理人权限覆盖申请全流程。

5. 优先权信息(如有):

  • ◦ 主张依据:需基于《巴黎公约》或双边协定,提供首次申请国受理通知书原件及译文;
  • ◦ 时限要求:首次申请日起 6 个月内提交,逾期视为放弃优先权;
  • ◦ 过渡期特殊规定:2023 年 10 月 26 日前重新提交的旧制度商标,可主张 “在先使用优先权”,需附原始公告、使用证据(发票 / 广告等)。

6. 申请费用:

  • ◦ 官费标准:每类每商标申请费及注册费均为 15 万缅币(约 75 美元);
  • ◦ 代理费用:咨询mm@attyaid.com。

三、商标审查基本原则

1.形式审查 + 绝对理由审查:

  • ◦ IPD 仅审查申请文件完整性、格式合规性,及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 13 条绝对驳回理由(如缺乏显著性、误导公众、损害公序良俗等);
  • ◦ 审查周期:约 10-12 个月,通过后直接进入公告期。

2. 公告及异议机制:

  • ◦ 公告期时长:60 天(自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算),任何人可在此期间提出异议;
  • ◦ 相对理由审查:近似商标、在先权利冲突等相对驳回理由,不纳入初步审查范围,仅在异议程序或后续撤销 / 无效程序中审查;
  • ◦ 注册生效:公告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IPD 核发注册证书,商标自申请日起享有专用权。

四、商标权利维护关键程序

(一)商标变更

1. 变更情形:申请人名称、地址变更(不含商标图样、类别、商品项目变更,此类需重新申请);

2. 提交材料:变更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如企业更名证明、地址变更备案表)、公证委托书 TM-2;

3. 时限要求:变更发生后 30 日内提交,逾期可能导致官方文件送达失败,影响权利行使;

4. 审查周期:约 3-6 个月,核准后核发变更备案通知书。

(二)商标续展

1. 有效期:注册之日起 10 年,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

2. 续展期限:

  • ◦ 正常续展:有效期届满前 12 个月内;
  • ◦ 宽展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需缴纳双倍官费(建议提前 3 个月办理,避免逾期);

3. 提交材料:续展申请书、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公证委托书 TM-2;

4. 旧制度商标特殊要求:2023 年 4 月 26 日前的旧登记商标,需在过渡期内完成重新申请,续展期限自新注册申请日起算。

(三)商标转让

1. 转让条件:需连同相同 / 类似商品上的相同 / 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2. 提交材料:转让协议(双方签字公证)、转让方与受让方主体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公证委托书 TM-2;

3. 审查及生效:IPD 审查转让协议合法性,约 2 个月核准后核发转让备案通知书,转让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4. 协商转让: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双方可协商转让商标,达成协议后可撤回相关程序。

(四)撤销三年不使用

1. 启动条件:商标注册后连续 3 年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禁令);

2. 申请人资格:任何利益相关方(如竞争对手、商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

3. 提交材料:撤销申请书、被申请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主体证明;

4. 使用证据要求:被申请人需提交使用证据(销售发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需注明日期、包含商标标识及申请人信息,且使用行为发生在缅甸境内;

5. 裁定结果:IPD 审查证据真实性后,作出维持注册或撤销的裁定,撤销后商标专用权自裁定生效之日起终止。

(五)商标异议

1. 异议期限:商标公告之日起 60 天内,逾期不予受理(无延长规定);

2. 异议主体:任何人(无需证明利害关系,简化异议门槛);

3. 异议理由:

  • ◦ 绝对理由:违反《商标法》第 13 条(如缺乏显著性、误导公众、使用官方标志等);
  • ◦ 相对理由:违反《商标法》第 14 条(如与在先商标相同 / 近似、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申请缺乏诚信等);

4. 异议流程:

  • ◦ 异议提交:异议人缴纳官费后提交申请书及证据;
  • ◦ 答辩阶段: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 60 天内答辩(可要求异议人补充使用证据);
  • ◦ 质证及裁定:双方可在 30 天内质证,IPD 结合材料作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全程约 6-8 个月)。

(六)商标无效

1. 启动情形:

  • ◦ 绝对理由:商标注册违反第 13 条(如显著性丧失、成为通用名称);
  • ◦ 相对理由:商标注册侵犯在先权利(如在先商标、著作权、姓名权),且该在先权利在注册公告日仍有效;

2. 申请期限:无明确时限,但需在在先权利有效期内提出;

3. 审理机构:IPD 负责初步裁定,对裁定不服可向缅甸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4. 无效后果: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已履行的许可合同或转让协议可依法解除。

(七)优先权要求(详细补充)

1. 优先权类型:

  • ◦ 国际优先权:基于《巴黎公约》,首次申请国为公约成员国的,可主张优先权;

2. 主张材料:首次申请受理通知书、优先权声明书、翻译件(公证);

3. 权利限制:优先权仅适用于商标图样、商品 / 服务项目与首次申请一致的情形,变更内容不享有优先权。

(八)商标许可

1. 许可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均可,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备案要求:许可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需向 IPD 提交备案申请(未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

3. 提交材料:许可合同(双方签字公证)、商标注册证书、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主体证明、公证委托书 TM-2;

4. 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商标剩余有效期,期限届满可办理续展备案。

五、重要实务提示

1. 申请语言:支持英语或缅甸语,建议采用英语提交(减少翻译误差),所有材料需保持语言一致;

2. 侵权处罚:假冒商标或侵权行为最高可处 3 年有期徒刑及 500 万缅币罚款(约 2 万元人民币),维权可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两种途径;

3. 监测义务:因相对理由不纳入初步审查,建议企业定期监测 IPD 官方公告,及时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避免错失 60 天异议期);

4. 证据留存:注册后需持续留存使用证据,避免因 3 年不使用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