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商标法实施背景
自2023 年 4 月 26 日缅甸《2019 商标法》正式全面实施以来,缅甸知识产权局(IPD)取代原契约登记局,成为商标申请唯一受理及审查机构。新法案终结了旧制度 “所有权声明 + 定期公告” 的松散保护模式,确立了 “申请在先、形式审查 + 异议期实质审查” 的规范化体系,大幅提升商标权利稳定性与保护力度。
自2023 年 4 月 26 日缅甸《2019 商标法》正式全面实施以来,缅甸知识产权局(IPD)取代原契约登记局,成为商标申请唯一受理及审查机构。新法案终结了旧制度 “所有权声明 + 定期公告” 的松散保护模式,确立了 “申请在先、形式审查 + 异议期实质审查” 的规范化体系,大幅提升商标权利稳定性与保护力度。
申请人需提交完整材料至 IPD,支持线下(内比都 / 仰光办事处)或线上(WIPO 系统)提交,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人主体信息:
2. 商标图样:
3. 类别及商品 / 服务项目:
4. 公证委托书 TM-2:
5. 优先权信息(如有):
6. 申请费用:
1.形式审查 + 绝对理由审查:
2. 公告及异议机制:
1. 变更情形:申请人名称、地址变更(不含商标图样、类别、商品项目变更,此类需重新申请);
2. 提交材料:变更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如企业更名证明、地址变更备案表)、公证委托书 TM-2;
3. 时限要求:变更发生后 30 日内提交,逾期可能导致官方文件送达失败,影响权利行使;
4. 审查周期:约 3-6 个月,核准后核发变更备案通知书。
1. 有效期:注册之日起 10 年,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
2. 续展期限:
3. 提交材料:续展申请书、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公证委托书 TM-2;
4. 旧制度商标特殊要求:2023 年 4 月 26 日前的旧登记商标,需在过渡期内完成重新申请,续展期限自新注册申请日起算。
1. 转让条件:需连同相同 / 类似商品上的相同 / 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2. 提交材料:转让协议(双方签字公证)、转让方与受让方主体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公证委托书 TM-2;
3. 审查及生效:IPD 审查转让协议合法性,约 2 个月核准后核发转让备案通知书,转让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4. 协商转让: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双方可协商转让商标,达成协议后可撤回相关程序。
1. 启动条件:商标注册后连续 3 年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禁令);
2. 申请人资格:任何利益相关方(如竞争对手、商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
3. 提交材料:撤销申请书、被申请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主体证明;
4. 使用证据要求:被申请人需提交使用证据(销售发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需注明日期、包含商标标识及申请人信息,且使用行为发生在缅甸境内;
5. 裁定结果:IPD 审查证据真实性后,作出维持注册或撤销的裁定,撤销后商标专用权自裁定生效之日起终止。
1. 异议期限:商标公告之日起 60 天内,逾期不予受理(无延长规定);
2. 异议主体:任何人(无需证明利害关系,简化异议门槛);
3. 异议理由:
4. 异议流程:
1. 启动情形:
2. 申请期限:无明确时限,但需在在先权利有效期内提出;
3. 审理机构:IPD 负责初步裁定,对裁定不服可向缅甸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4. 无效后果: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已履行的许可合同或转让协议可依法解除。
1. 优先权类型:
2. 主张材料:首次申请受理通知书、优先权声明书、翻译件(公证);
3. 权利限制:优先权仅适用于商标图样、商品 / 服务项目与首次申请一致的情形,变更内容不享有优先权。
1. 许可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均可,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备案要求:许可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需向 IPD 提交备案申请(未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
3. 提交材料:许可合同(双方签字公证)、商标注册证书、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主体证明、公证委托书 TM-2;
4. 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商标剩余有效期,期限届满可办理续展备案。
1. 申请语言:支持英语或缅甸语,建议采用英语提交(减少翻译误差),所有材料需保持语言一致;
2. 侵权处罚:假冒商标或侵权行为最高可处 3 年有期徒刑及 500 万缅币罚款(约 2 万元人民币),维权可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两种途径;
3. 监测义务:因相对理由不纳入初步审查,建议企业定期监测 IPD 官方公告,及时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避免错失 60 天异议期);
4. 证据留存:注册后需持续留存使用证据,避免因 3 年不使用被撤销。